快讯丨中国印工协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工作开始启动来源:中国印工协
第五条 印刷及设备器材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完成的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成果均可按本办法评价。 第六条 印工协主要受理下列范围的科技成果评价委托: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和著作等。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具有创造性,对国民经济发展及国家、部门、地区和行业的决策和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第七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七)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三章 评价原则 第八条 依法评价原则 科技成果评价主要涉及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评价机构(即印工协)及评价咨询专家三方面。有关各方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遵守评价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发生争议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第九条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独立原则:科技成果评价活动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印工协独立从事评价工作,评价咨询专家独立向印工协提供咨询意见,评价咨询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时不受印工协和评价委托方的干预。 客观原则:评价咨询专家在提供评价意见的过程中,按照评价成果的客观事实情况进行评审和评议。评价报告和评价意见中的任何分析、技术特点描述、结论,都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公正原则:印工协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成评价工作。不得因收取评价费用而偏袒或者迁就评价委托方;评价咨询专家也不得因收取咨询费而迁就印工协。 第十条 分类评价、定性定量相结合原则 为保证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针对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各自特点,采用不同的评价指标加权量化进行定量评分,然后在定量评分结果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章 评价形式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评价可以采取会议评价和通讯评价两种形式。 (二)通讯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答辩和讨论即可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通信评价形式。由印工协聘请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通讯评价必须出具评价专家签字的书面评价意见。 第五章 所需材料 第十二条 评价委托方根据评价成果的所属类别向印工协提交如下材料: 5.印工协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 对于需要具备检测或查新报告才能做出评价结论,但评价委托方又未提供相关报告的,印工协可以要求评价委托方提交符合要求的检测、查新报告,也可以与评价委托方协商,由印工协作为检测、查新委托人取得检测、查新报告。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和成果完成者应当提供真实的技术资料,因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数据和资料提供者承担。 第六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评价可由成果使用方、完成者或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作为委托方提出。对符合评价范围的,印工协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评价合同,按照评价程序开展评价工作;对不符合评价范围的,可不接受委托。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六)印工协根据专家评审会的意见及综合评分,撰写《科技成果评价报告》(评价报告的格式见附件二),加盖科技成果评价专用章,交付委托方。 第十七条 采用会议评价时,由印工协根据具体情况,聘请 5 至11 名专家组成评价咨询专家组,其中同行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以为经济、财务或管理专家。每位咨询专家独立提出评价意见。评价负责人综合归纳每位咨询专家的评价意见并形成评价结论,提请评价咨询专家组通过。 第十八条 采用通讯评价时,由印工协聘请专家 5 至 11 人组成函或网审组,其中同行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以为经济、财务或管理专家。各位专家独立提出评价意见。由评价负责人综合归纳每位专家的评价意见并形成评价结论,将每位专家的评价咨询意见作为附件。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完整技术资料(包括专家评价意见)由印工协和委托方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七章 评价机构 第二十条 印工协作为印刷及设备器材行业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在组织评价活动过程中具有以下权利: (3)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 (4)科技成果存在知识产权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5)评价委托方、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供虚假情况或不能提供评价所需材料的; (三)有权依法合理收取评价费用。 第二十一条 印工协同时应该承担以下义务: (九)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确保科技成果评价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八章 评价专家 第二十二条 评价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四)对评价成果所属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权威。 第二十三条 评价专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遵守如下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参加成果评价的咨询专家,由印工协主要从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库中抽选。根据被评价成果的专业特性和具体情况,可在专家库以外选聘不超过三分之一的专家。委托方、成果完成单位等关联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价咨询专家参加对其成果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 评价专家在成果评价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四)有权要求排除影响成果评价工作的干扰,可向印工协提出退出评价请求。 第九章 评价指标 第二十六条 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三种类型成果评价采用分类加权量化评价方式,根据成果类型采取不同的评价指标和加权系数。 第二十七条 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技术创新程度,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技术重现性和成熟程度,技术创新对推动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作用,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见附表 1: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评价指标和评分表) 第二十八条 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应用推广程度,对相关领域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已获社会、生态、环境效益。(见附表 2: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评价指标和评分表) 第二十九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创新程度,研究难度与复杂程度,科学价值与学术水平,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影响程度,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与国民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战略的紧密程度。(见附表 3:软科学类评价指标和评分表) 第三十条 印工协参考评价咨询专家组评价指标量化评分结果,确定被评价科技成果的总体水平,做出评价结论。 第十章 评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 评价报告是印工协以书面形式就评价工作及其结论向评价委托方做出的正式陈述。 第三十二条 评价报告应当有评价负责人和评价咨询专家的签字,加盖印工协公章,同时对评价报告的每一页跨页盖骑缝章。 第三十三条 评价结论 (一)评价结论应根据评价专家打分和综合评价专家陈述意见的基础上独立做出。 (二)对于评价的指标,应写明被评价成果实际达到的技术水平。 (三)对于评价指标对比分析,既要写明评价成果实际达到的水平,也要写明比较对象(如国内外最新相关技术)达到的水平。 (四)评价结论可分为分项结论和综合结论。对于评价委托方要求给出评价综合结论的,评价报告中应当明确给出。 (五)评价结论属咨询意见,供使用者参考。依据评价结论做出的决策行为,其后果由行为决策者承担。 第十一章 评价费用 第三十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费用本着非营利的原则,根据评价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具体活动内容,由委托方与印工协以合同形式约定具体费用。印工协按合同约定收取评价费用,费用多少不随最终评价结论而变动。 第三十五条 评价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确定。国家、当地物价部门没有规定的,由评价委托方与印工协协商,以合同形式约定。 第三十六条 对所聘请的评价咨询专家,由印工协按照实际工作量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参与评价工作的有关各方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保证科技成果评价活动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窃取他人科技成果或者在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应当中止评价;已经完成评价的,应当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印工协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于 2020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欲了解详情,请咨询: 中国印工协印刷技术工作委员会 吴文增13501216316 邱晓红18911394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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