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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简称中国印刷工业协会。英文译名:PRINTING AND PRINTING
EQUIPMENT INDUSTRIES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PEIAC。
第二条 本协会根据系统工程原则组建,在印刷产业链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本协会是由印刷及设备器材行业从事生产经营、科研开发、教育培训、信息服务、物资营销等单位自愿组成的跨行业、跨部门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本协会既是一个用户(印刷厂商)协会,又是一个制造商(印刷设备与印刷器材)协会。本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全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基本职能是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业务活动范围如下:
(一)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举办信息交流会、报告会、研讨会、论坛;编辑出版图书、期刊、音像等出版物;创办行业网站;开展信息咨询服务活动等;
(三)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组织出境参展、参观、招商引资等活动;
(四)接受政府授权组织制定、修订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五)参与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应用;
(六)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
(七)协调产品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八)参与培育和组织产品市场的建设;
(九)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十)反映行业、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一)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二)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的对外交往活动;
(十三)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四)接受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行业规划、统计、重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论证等工作;
(十五)监督会员依法经营活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查处会员的违法行为;
(十六)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企业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凡是在中国正式注册的从事印刷及设备器材生产经营、科研开发、教育培训、信息服务、物资营销的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单位会员;与印刷相关的协会(含地方协会)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参加多个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每年只交一次;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生产经营情况等有关资料;
(六)支持本协会工作,为行业发展做贡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三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理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秘书长、顾问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八、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每届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理事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协会秘书长、协会顾问并报理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提出制定或修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六)受协会法定代表人委托,主管协会财务,负责协会财务预决算;
(七)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名望并热心本协会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有丰富经验的人士担任顾问,顾问每届任期四年。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无权对外签署任何协议。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分支机构需要另立账户的,由协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含无形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经2011年9月16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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